江西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江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理工发〔2021〕63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自学考试,下同)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毕业时间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要求
(一)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3.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应有的各项要求,且毕业论文(设计)经相关学院专业学位委员会审核合格。
4.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及以上考试且成绩合格(中国教育考试网网站可查询);或在读期间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且笔试及口试成绩均合格。成绩合格学生需向学校提交成绩证明资料和成绩合格有效的承诺书,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认定为与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同等有效;参加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和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同等有效。
5.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学生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5门次(含5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学生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次(含3门次)。
2.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
3.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由本人按学校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相关部门(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等审核授予资格。
(三)初审合格后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四)复核后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竦贸鱿嵋槲?/span>2/3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达到或者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为不授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的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学校正式下文公布,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撤销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原决议,追回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招生考试规定,非法取得学籍。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行为。
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论文抽检中发现的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学校予以调查核实,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原决议,追回学士学位,属于责任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三)其他严重违反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行为。
(四)学位错授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 学位授予的异议处理
(一)申请人对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决议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对学校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位撤销学士学位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士学位授予的异议处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废止,与此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三)自学考试学生和外校借授予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